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

法官的擔當 Judicial Responsibilities

台中地方法院張升星法官〈肅貪是一種政治擔當〉一文,談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藍綠政客的解釋之下,卻變成縱容貪瀆、沆瀣一氣的託詞。」「並不是阿扁的司法人權不應維護,而是因為無法展現政治擔當,所以維護阿扁司法人權的呼喊,不易在社會激起共鳴。」



        簡單講,張法官認為,無罪推定,司法人權,阿扁不配!



        因為阿扁沒有政治擔當。



        因為阿扁無法激起社會共鳴。



        法官辦案是審判「政治擔當」嗎?是審判能否「在社會激起共鳴」嗎?法官談政治談社會,就是不談司法擔當,實在是很奇怪的事情。



        就扁案而言,目前最受注目的司法人權問題,是阿扁在起訴後已遭羈押兩百餘天。這個事實很清楚,沒有模糊空間,然而,張法官就是有辦法讓它模糊起來,也算是一種「模糊的擔當」吧!



        張法官舉的兩個民主先進高水準案例是,美國前伊利諾州州長涉嫌兜售參議員空缺,遭州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彈劾而下台。日本的小澤一郎因為祕書涉及違法政治獻金,即辭去民主黨主席。這兩人,有哪個未判刑即遭羈押兩百多天?一天都沒有!那位拒絕認罪的州長更是因為彈劾案通過才下台的,就是「政治解決」,何來「政治擔當」?當初如果立法院通過阿扁罷免案,或許阿扁也早已下台了,變成很有「政治擔當」?



        張法官說,民主黨沒有指責檢察官「辦驢不辦象」。為什麼? 原因可能就是美國檢察官沒有「辦驢不辦象」啊!台灣檢察官「辦綠不辦藍」可就是街談巷議了,這也是一種張法官珍視的「激起社會共鳴」呢!



        法官是執行法律條文的人,不是政治名嘴,也不是社會教化師。法官有法官應該承擔的司法責任,太多其他考量就會產生張法官自己批判的「積非成是」、「觀念混淆」的「政治口水」,否則怎麼解釋張法官一下子說維護阿扁司法人權不易激起社會共鳴,一下子又說媒體群眾的聲援(也是社會共鳴!)是阿扁的「司法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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