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7日 星期日

校長1996--在轉進點上 New University Act, New President Acts

前台大校長陳維昭先生近日出版回憶錄,我在陳先生成為國內大學第一位遴選校長那一年進入台大研究所就讀,也算某種緣份。

       陳維昭先生於1993年6月接任台大校長,在回憶錄裡陳前校長表示,「第一任校長任期到1997年6月」,前一年1996年5月經臨時校務會議投票通過其續任案,2000年5月通過再次續任案,於2005年卸任,三任校長任期共計十二年。

        現行《大學法》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現行《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規定,「校長任期四年,得續任二次」。按現行法規,陳前校長三任十二年任期,完全合乎規定。

        在陳校長之前,虞兆中校長任期從1981到1984計3年,孫震校長自1984年起到1993年2月接任國防部長,並由郭光雄教務長代理校長至6月,計9年任期,也就是說校長職務係以三年一任為基礎,這在過去是很普遍的大學校長任期

        陳校長1993年上任後,於1995年10月配合1994年1月修訂的《大學法》修正台大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這其中隱含的問題是,陳校長上任依據的是舊組織規程,任期是三年,在任內組織規程配合《大學法》修訂將校長任期延長為四年,是否立即適用於當任校長,抑或應從下一任校長開始適用?

        現行台大組織規程規定,「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已聘任校長之續任,應依本規程之規定為之」,其語意與精神似乎傾向立即適用於已聘之當任校長,則當時在任的陳校長應可適行新的四年任期制。然而,根據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大學法》「修正施行前已聘任現仍在職之公立大學校長,其任期應至聘期屆滿為止」,其語意和精神又有不同,則陳維昭先生的第一任台大校長任期,應至其原始三年聘期屆滿的1996年為止,而非陳前校長回憶錄裡說的1997年,或者不是那麼「自然而然」到1997年,而是加工延長原聘期一年,轉進新校長任期的結果

        這校長任內加工延任一年的適法與否問題,在此無法妄斷,恐怕也難有結論,就像目前多位縣市首長配合政府直轄市升格政策而延任一年,完全「依法行政」,卻也難逃選民契約爭議。在台大校長這個位階,依不依法只是低層次的問題,就像陳前校長自我期許的,台大校長「職位崇高」,「一定會當作一生的榮譽」,「希望台大不僅是台大人的台大,更是整個國家的台大」,既然是個人與國家的榮譽問題,自不宜訴諸法律這最低程度的道德,而必須向上提升至如陳前校長身體力行的拒絕陳水扁總統人事關說和拒當馬英九總統競選副手的高道德層面,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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