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日 星期二

連任九年無三連 Nice Nine, Just Nine

根據《地方制度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置首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或縣,綜理市政或縣政,由市民或縣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觀此立法之意,從首長所代表的區域來看,同一區域為同一首長代表的連續時間上限,為兩任八年;從選民角度來看,同一區域的選民對同一首長,也應該只能連續行使選舉權兩次。



        也就是說,同一首長代表同一區域由該區域選民依法選舉,沒有第三任或超過八年的空間,殆無疑義。




雖說因為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讓現任台北縣長、台中縣市長、台南縣市長、高雄縣長延任一年,使得連任縣(市)長任期可長達九年,但此無關選民重新行使投票權,而純粹是行政權宜考量,讓縣(市)改制的新直轄市和原訂北高兩直轄市選舉時程得以同步,是原縣(市)長的「升格紅利」,雖違反選民契約原則,一般社會看法尚勉予同意。



        然而,已連任之首長若因改制而年資歸零,得以避開「連選得連任一次」的限制,就成為「升格暴利」,難謂合情合理了。




因行政區域範圍變化而產生的新直轄市,係由舊行政區域擴張而來,已連兩任之縣(市)長若參選「第一任」市長,選區包含原應已屆滿之代表區域,形同可由同一區域選民參與選出該區域「連三任」首長,違反通行於地方首長的「連兩任」的原則與精神,因牽涉選民投票機制即人民授權過程的問題,恐實質影響因此當選的新直轄市長的正當性基礎。




若已連任之首長可以參選新直轄市長,也涉及法令適用矛盾問題。《地方制度法》五十八條因應縣市合併升格的修訂,規定原為民選的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進用轉任為區長,排除者除涉嫌犯罪遭起訴或為代理職務外,即為「已連任二屆」者。



        同為地方自治首長,同為受到縣(市)改制的影響,已連任之鄉(鎮、市)長被排除其他未連任者享有的轉任權利,已連任之縣(市)長卻得享有其他未連任者擁有的參選權利,同一部法令的解釋與適用何以如此矛盾?




未來,如果新直轄市管轄範圍再次變動,那些再次「連任兩屆」其實已經連四任的市長是否又可年資歸零,再度帶著滿滿的使命感重新出發,朝連六任邁進,再創「于右任」、「吳三連」、「趙麗蓮」、「趙元任」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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