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日 星期二

這些「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反公投 Are You Marked?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第10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
9882714

地點:中央選舉委員會第1會議室

討論事項

第一案:提案人之領銜人 蔡英文 女士提出「你是否同意台灣與中國簽訂之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政府應交付台灣人民公民投票決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敬請 核議。

決議:

一、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行之,投票時得就本案所持理由書寫於選票上,作為歸納作成認定理由時之參考。



二、投票人數
19人,表決結果:「認定不合於規定」。(認定不合於規定者13人(趙主任委員永茂、趙委員 梅 君、廖委員達琪、陳委員媛英、何委員旭苓、賴委員浩敏、隋委員杜卿、吳委員永乾、朱委員新民、胡委員祖慶、丁委員仁方、蕭委員高彥、游委員清鑫);認定合於規定者4人(楊委員婉瑩、廖委員元豪、郭委員林勇、陳委員妙芬);棄權者2人(李委員佩珊、陳委員敦源)。) 



三、表決結果陳送行政院,並由行政院以院函函復中央選舉委員會。

附註:

本案認定不合於規定之理由,經歸納如下: 



一、議題內容不明確,既未提出具體之立法原則,復又就未發生之事實提請進行公投,故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二、本案係就特定事項如
ECFA應否交付公投一事提議交由公投決定,顯已逾越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界定之得提請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適用範圍。





**公投准駁 須具名表決


--公投審議委員必須明確的在審議的紀錄中記載每位委員的決定,以確立未來的法律責任歸屬......

--歷史會紀錄你們的所作所為,將來台灣人民也會審判你們的所作所為




**為公投民主的實踐留下見證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黃國昌

--公投審議制度之存在,卻對於人民發動公投之議題設定權,甚至是公投權本身,造成制度設計上無可忍受之被剝奪風險......

--「公投審議制度」此一怪物卻使正是人民不滿對象的政府本身,竟可以決定人民可以或不可以針對特定議題進行公投......

--許玉秀大法官在
釋字第645號的話:「公投審議制度嚴重地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的制度性保障」......



**由民主價值思考ECFA公投案  台大法律系教授 嚴厥安

--公審會審查公投提案,應以保障人民直接民權為最高原則,不宜輕易以技術枝節的理由駁回人民的提案......

--推動政策的執政者,有義務證明該政策獲得多數民意支持,亦即應積極鼓勵支持ECFA的公民出來投下「同意」票,而不是只想著以杯葛公投來抵制民主......

--本次公投應予通過幾乎已為當然之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