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扁案這一課(轉載)

台北律師公會:扁案突顯三大司法問題

2008/12/05 13:00:42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5日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劉志鵬今天表示,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及的相關案件,突顯三個面向的問題,包括檢察權是否可完全不受制衡憲法對訴訟權的保障,以及看守所羈押被告人權問題



劉志鵬表示,台北律師公會看待鄭文龍案,是從國內法治建設的長期問題來看,扁案只是一個個案,很快就會過去。



他認為,扁案突顯出三個面向的問題,包括最高檢察署的檢察權是否可以完全不受制衡;委任律師鄭文龍案,突顯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如何透過律師的辯護權來加以實踐;以及過去很少關心看守所受羈押被告的問題。劉志鵬認為,這些問題過去很少被注意到,也值得進一步探討。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尤伯祥則表示,律師會見被告只要沒有涉及勾串或是湮滅證據等問題,都應該受到保障,不能夠否認被告與律師在憲法上的權利,鄭文龍替陳水扁傳遞聲明,並沒有相關問題。



尤伯祥表示,如果說被告被羈押禁見就不能對外發表政治語言,這是極權主義者與獨裁者最喜歡的一種解釋,因為他們最喜歡把對手關到看守所,藉此讓對手的政治影響力從此消失。他說,如果否認陳水扁有透過鄭文龍傳遞政治性言論的權利,那台灣就與極權國家沒有什麼差別,這是非常危險的傾向。



此外,尤伯祥認為,律師與被告律見,看守所人員應該以眼睛看得到、耳朵聽不到為原則,如果律見時有其他人在場,那麼律師與檢察官法官角色混淆,等同於另一次對被告的訊問,會造成沒有被告願意相信律師的結果。



他說,目前德國、美國、日本、中國大陸都採行這樣的標準,但是現行羈押法第26、28條,規定監所管理人員可以在律見時錄音、檢察官可指派檢察事務官參與律見。尤伯祥說,他已經將釋憲案送到大法官會議提出解釋,希望大法官會議儘快做出解釋,對這樣的落後狀態提出修正。

1 則留言:

  1. 前陣子,有人批評我,指我相信dpp編的鬼話-

    --馬是共匪同路人---和挺扁,現在可好了,達

    賴被拒絕訪台,孔傑榮投書南華早報和蘇縣長的案,有足夠實証了!「共匪

    同路人」終於現形~!賀!!開心到不行! (打贏口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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