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當選無效 民主有效 Whose Blow to Democracy?

對於民主進步黨提起大台中市長當選無效之訴的建議,引起若干討論,在此試做說明。



        首先,對於名似而實不同的「當選無效之訴」和「選舉無效之訴」,前者以當選人為被告,而後者係主張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而以選舉委員會為被告,這和五都選舉投票前突發之子彈門事件造成重大爭議並不相涉,所以自始即未曾就「選舉無效之訴」有所主張




        就「當選無效之訴」而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述當選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之情事,固難具體認定,但以當時連勝文中槍後,藍營各大造勢場合與大眾傳播媒體上充斥的「用選票制裁暴力」和「血不能白流」等蓄意指涉用語,造成普遍的選民心理效應。而在台中市胡志強選前之夜造勢場合,競選總幹事盧秀燕立法委員未經查證誤報連勝文在郝龍斌造勢場合腦部中彈,大幅升高槍擊事件嚴重程度,並訴求「用選票討公道」。



        胡與盧對選前重大資訊之查證與傳播應有警覺,胡不應放縱其任命之競選總幹事逕行揣度放話,以致干擾選民心理,影響選舉結果。胡為己健康辯護而失言事小,在選前關鍵時刻失責而重擊民主健康事大。




OO四年藍營提起陳水扁總統當選無效之訴,所持理由無非是操作和渲染槍擊事件,致使不實流言散播而妨害選民自由行使投票權等等,皆遭法院否定而被判敗訴。



        其實,當時綠營頂多就是疑似故弄玄虛和那一朵虛無縹緲的「神秘微笑」,以上藍營指控綠營情事是四隻指頭指著自己,特別是那場在連宋全國競選總部召開直指槍擊案造假的記者會,事後如「奇美小護士」提供內情的說法從來未曾得到證實。



        所以,如果當年陳前總統連任失敗,因藍營上述無端指控而提出連宋當選無效之訴,才比較像是此次建議的大台中市長當選無效之訴吧!




小英主席已正式聲明「民進黨接受選舉的結果,不會掀起社會對抗」。提起大台中市長當選無效之訴,在有限度的範圍內就五都選舉結果爭議進行法律檢視,也是一種不掀起社會對抗的「接受選舉結果」的方式,因為未來接受法院判決,也就是接受最終的選舉結果。



        不過,如果權衡輕重,以一年後緊接的國會選舉等攸關台灣前途之戰為優先,那就另當別論了。

12 則留言:

  1. http://www.ji-taipei.org.tw/index.php?

    option=com_fireboard&Itemid=27&func=showcat&catid=2





    歡迎朋友可以前來論壇聲援我的論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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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否能請高先生結合所有平台上的部落朋友們發起『部落客一人一信(e-mail)』致信給蔡

    主席!



    要求民進黨提出11日27日北北中市長『當選無效』與『選舉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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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認為不只大台中市,應該台北市、新北市、大台中市都該提起『當選無效』與『選舉無

    效』之訴!



    ※『當選無效』與『選舉無效』之訴需要於當選公告之後一個月之內提起。時間所剩不多!

    我們的聲音應該要更大!並且鼓勵部落朋友們投稿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請部落朋友們發起『部落客一人一信(e-mail)』致信給蔡主席!



    http://www.dpp.org.tw/網頁下方有主席信箱

    或者直接用E-MAIL寫信給主席喔!請寄:chairperson@dpp.org.tw

    民進黨電話服務熱線:02-2392-9989 分機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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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次連勝文顏射事件,台派沒必要沒頭沒腦沒創意,照2004年中國黨及群

    眾的反應模式去照抄,去照抄又敗訴,反而赦免了2004中國人搗亂的歷史

    原罪,就像阿扁一家人已經赦免了中國黨不義的黨產(黨產公投被否

    決),陳致中也赦免了吳育昇。



    1.中國黨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是因為阿扁本人是候選人,此外中國黨提起官

    司理由尚有a.廢票遠超歷屆(其實是陳定南去改廢票認定標準所致),全

    面重驗票;b.選前一天有軍警因突發事件啟動國安機制被留置而沒去投票。



    2.以上條件與本次連勝文顏射案皆差很大,最重要是連勝文不是候選人,

    也不是選務人員,「強暴脅迫手段」是那個馬面,「被強暴」者是連勝文

    及那個倒楣的死者,且完全沒有涉及選務人員。與法律要件完全不合,



    3.中國黨提起的當選無效之訴全部敗訴



    沒事去打台中市當選無效官司,我看連開庭、辯論統統都不必,直接被法

    官簽結,原因是與要件根本沒沾上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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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提出『當選無效』與『選舉無效』之訴是法律賦予選舉人基本的權力!



    樓上的『路人癸』不要污名化台派人士!

    您所提出的理論與此次情形根本完全不符合!豈能相提並論呢?



    *******************************************************



    台派人士主張用非常理性的『法律途徑』為支持者討公道!【重點是著重於11/26

    的泛藍政客與名嘴、藝人於11/26晚會站台時明顯的激化不當影射言論】





    319與1126情況完全根本不同,319時民進黨並沒有出現有向選民訴求『用選票制

    裁暴

    力』...等激化的言論!



    而此次泛藍政客與名嘴、藝人於11/26晚會站台時明顯的激化不當影射言論!已經

    構成違

    法!於法有據!↓↓↓



    違反選罷法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及刑法310條加重毀辦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唯以上法則需於開票日起一個月之內提出訴訟!民進黨內法律人才濟濟!應該不

    乏願請纓

    上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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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致中嫖妓案,原本最好的解決方法是,陳致中嚴正否認,要求壹周刊出示陳致中與妮可在床上相幹的照片(或衛生紙也

    可以)做為直接證物。



    結果咧,一群不相信司法的阿扁們白癡,天天吵著陳致中去告邱毅、壹周刊;陳致中終於在幾天後,去高雄地院提出告訴

    了,結果咧,大家也看到了,透過了司法途徑,起出了一般人調不到,司法公權力才能調到的新物證,證明了陳致中就是

    召妓男。



    原本五都選舉,青年學生及第一次投票者,百分之八十是要投民進黨的,因為馬狗這兩年搞了一堆優待中國留學生、

    22K,失業、國民黨旗事件、跆拳事件,讓大批青年學生票流向民進黨。陳致中幹妓案一出來,情勢又逆轉了,一堆本來

    要用選票制裁馬狗的年輕人,又覺得投給台派沒三小意思。



    沒事去亂告,沒把握的事也去告。最後是輸到脫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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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4597633.html

    這位部落格主是鐵桿深綠,也是一位執業律師

    你們自己去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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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只能告「個人」,

    跟「當選無效」、「選舉無效」是沒三小關係的。

    昨天民進黨中央黨部也去用這條告邱毅、吳慾昇、盧秀燕、郭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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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誰赦免了誰 邏輯看不太懂



    吳慾昇去HOTEL幹查某,於是被當做取笑對象,他自己也閉關五天,起碼有半年不敢上電視

    最近他敢了,因為有陳致中HOTEL幹查某案,於是吳慾昇被平反啦,他不必再感到不好意思啦

    本來就是這樣,敵手犯了我以前一樣的錯誤後,那我以前的錯誤就很難被敵手攻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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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路人癸



    那麼觸犯下面這一條總有吧!

    台大柯醫師也說他是深綠的阿???究竟深綠或者不深綠,不是支持者關心的問題,支持者

    關心的是事情發生的真相?

    與那些違反法律者,民進黨是否有魄力替支持者討回應有的權益!?



    『槍響鬧大選,

    名嘴胡開講!

    悲情保三都,

    翻盤背民意!

    政黨不聞問,

    百姓何所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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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其實現在最令人擔心的是...........

    民進黨今日的容忍,恐怕將造成日後若發生『選舉不公之情節雷同或較輕者』

    法律訴訟判決上的不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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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冷先生

    刑法有第 310 條;但憲法也有言論自由;憲法比刑法大。

    光抄法條沒啥洨意義的,每個漢字你都懂,但實際意義要看判例,看來你根本不懂法律。



    刑法第 310 條目前限縮到「純粹惡意捏造」才會定罪

    舉例來說,盧秀燕當天若在台上說「馬英九的LP被蘇貞昌派去的槍手穿過」

    這件事並未發生,全台灣當天也沒有第二個人如此講

    這樣就可認定盧秀燕「惡意捏造」

    但是,盧秀燕說神豬腦袋中彈,她可以解釋那個時間點,各種傳言,目擊證人也說神豬頭都是血

    她當然可以據此自辯,腦部中彈雖與後來事實有出入,但神豬確實中彈,滿臉是血

    有這兩件確實發生的事,使她相信神豬腦部中彈

    並無惡意,也沒有捏造。



    曾文惠運美鈔案,呂秀蓮嘿嘿嘿案

    這兩件官司曾呂會贏,是因為對方完全拿不出證據證明此事存在

    法院才認定是惡意捏造



    2004年連戰宋A他們耍賤耍婊,那是他們玩Low了

    你們沒有創意,只會照抄他們的「耍賤行為」

    那你們自己去玩吧。

    當台派自己也耍賤了,以後如何指責中國黨耍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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